2024年初,近期有一個北市鳥園園主楊姓75歲老翁因不當照顧鳥園內動物,園內鳥籠過小、動物過瘦最後造成管領飼養的八哥鳥死亡事件;店主依動物保護法「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遭法院裁罰處拘役15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案情緣由
•起訴書摘錄
…(某鳥園)「該處鳥類之所有人及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其明知以籠子飼養鳥類,籠內空間應足供充分伸展,避免鳥類遭受虐待或傷害,並提供妥善照顧,詎其竟基於傷害動物之犯意,未提供充足空間及妥善照顧,致其飼養之鳥類未能獲得充足食物而消瘦,且因飼養籠過小,鳥類在籠內互相或與欄杆撞擊,而有鳥類死亡之情形。」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於112年4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動物中有4籠八哥鳥,每籠約8隻,其中1籠內底部有1具八哥鳥屍,另1籠內底部有1隻八哥鳥虛弱無法行動,後在運送途中死亡。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將前開2具鳥屍體送往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分子暨比較病理生物學研究所解剖」
而起訴書中也提到「...被告前多次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勸導改善、裁罰,是其應知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之事實。」
•裁判書摘錄
…(某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違反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營鳥園飼養鳥隻,未善盡照護義務並提供充分之飼養籠空間,致本案鳥隻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偵訊時所陳關於量刑之意見、犯罪動機、高齡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完整起訴書與裁判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