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保時事 /行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20240215)2024.02.17

行政院於2024年2月15日發佈〈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其要點為: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落實大法官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解釋修訂原住民非營利狩獵行為規定,而因2023年六福村非洲狒狒溢出案件,也增訂了關於飼主通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之義務等,相關細節除了以下的新聞稿轉載文字外,也可前往延伸閱讀連結前往行政院網站下載完整法條修訂附件閱讀完整草案文字。

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除了捕獸鋏外,金屬套索陷阱(山豬吊)在山林間氾濫嚴重,光2023年就有9例台灣黑熊受困金屬套索的案例(其中兩例死亡),未來關於山豬吊濫用問題如何處理,會是大家需要持續關注的問題之一。

而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也是修訂原住民非營利狩獵行為規定的主因之一,事件完整始末與憲法法庭解釋可見憲法法庭網站的內容

圖片來源農業部「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附件

行政院新聞稿 日期:113-02-15

〈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為健全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農業部擬具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外,亦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以及飼主通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之義務等,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次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與「動物保護法」明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對接。另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獵捕活動之狩獵申請,應為多元彈性措施之意旨,因此本次修法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之要件及備查等規定,並明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未經許可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處罰規定,及免受刑事司法追訴。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亦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通報義務及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院長強調,本次修法可健全野生動物之保護機制,兼顧尊重、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業務分工,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及增訂海域野生 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條)

二、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修正條文第19條、第21條及第21條之1)

圖片來源農業部「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附件

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圖片來源農業部「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附件

四、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另增訂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

五、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怠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修正條文第50條之1及第51條)

圖片來源農業部「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附件

六、增訂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並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七、為遏止違法行為,修正違反本法規定者,其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修正條文第52條)

圖片來源農業部「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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