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保時事 /任意在網路上分享、散播虐待、傷害動物影像也是違反動物保護法!2023.07.02

網路分享不當對待動物影像違反動物保護法受罰又一遭!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112%2c%e7%b0%a1%e4%b8%8a%2c77%2c20230621%2c1《狐獴遭夾四肢嚇閉眼縮頭 任由孩童玩「打地鼠」他稱:只是開玩笑》(ETTODAY,20220705)(*1)去年七月的這個飼主因不當對待動物還拍網上傳的新聞後續-------最終飼主被裁罰了!

在法院的裁判書中,紀錄了「飼主在紙箱上挖洞後,將狐獴置入,再利用狐獴從洞中探出頭之際,持物品敲打狐獴之頭部」、「將吹氣後之氣球置於狐獴旁邊,狐獴之利爪因而不慎將氣球戳破而受驚嚇」等等四段(次)不同手法不當對待動物之行為。

法院認定飼主用這些方式虐待動物取樂,無視動物痛苦同時將影像拍攝上傳至社群網路,影響社會善良風氣!

而此案飼主因不當對待動物與上傳四段(次)不當對待動物影片上網,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相片翻拍自ETTODAY報導
給台中動保處一個讚

這個案件能被法院判決,我們認為是很難得的一件事;因為目前台灣動保人員人數不足,可能是造成許多地方類似不當對待動物案件難以立案的原因之一。

根據媒體報導,台中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此虐待動物貼文上網案後,動保處人員透過IG資訊找到疑似飼主住家往現場調查後移送地檢署最終成案!許多動保案件還是需要公私配合------民眾主動檢舉、動保單位積極處置----才有機會立案、裁罰。

當下台灣的動保單位除了要處理動物保護案件、收容所管理外、動物展演場所管理、寵物業管理外,也有經濟動物防疫等工作-----人力資源的限制之下,每個動保案件通報都能執法查辦真有的不容易-----這十多年以來,民眾期盼動保法(法規)可以更加完善之際,或許讓地方單位更有能量、足夠的人力去執行法規可能更為重要!

 

[案件後續 2023/07/02]

該飼主不滿判決上訴,近日有了最終結果---維持原判,且不得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此裁判書對於「虐待」是這樣寫的:「按動物保護法所稱之『虐待』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該法第3條第10款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如附表『拍攝內容』欄所示之方式對待狐獴,均非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且客觀上將導致狐獴受到驚嚇、畏懼、痛苦而影響其正常活動,皆係以暴力、不當使用器物使狐獴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至為明確。是被告辯稱其上開行為並非在虐待狐獴,無非係犯後卸責之詞,顯不可採。」

其中:「客觀上將導致狐獴受到驚嚇、畏懼、痛苦而影響其正常活動,皆係以暴力、不當使用器物使狐獴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至為明確。是被告辯稱其上開行為並非在虐待狐獴,無非係犯後卸責之詞」足可見台灣動物保護、對動物有更多同理心的社會氛圍應是有提昇的!

此案上訴駁回詳細裁判書請按此閱讀。

任意散播動物虐待影像違反動物保護法!

2023年初,協會接獲網友檢舉,有匿名論壇分享疑似虐待動物影像,而檢舉網友亦有通知論壇版主,因此協會接獲訊息上網看,該討論串已經被移除了;而該疑似虐待動物的貼文,主文因是靜態圖片加上爭議文字較難判斷是否為違反相關法規,但其貼文底下有一則影片回應分享明顯觸法的。(不過該檢舉案例因檢舉人同時有通報系統管理者,系統管理者已速移除該貼文,檢舉者的警覺與管理者的積極都很棒!)

影片內容為以滾燙熱水淋在籠中貓咪、貓咪痛苦掙扎的影片,這段影片在公開論壇散佈,已有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27-1條規定了!

〈動物保護法27-1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過去的相關判決

根據檢索,在2022年時,台中地方法院有一例在直播時因狗狗吵鬧因而毆打狗狗的例子,最後此案處處金六仟元;而在同一年,新竹地方法院有一例為散播友人虐待動物影像到Dcard的例子,最後處拘役二十日(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散播虐待動物影像,對社會有什麼負面影響

根據2021年的SMACC(Social Media Animal Cruelty Coalition)的調查報告就有提到殘虐待動物影像,對兒童或任何人都可能有有不良發展:

  1. 動保組織顧問暨心理學家Mary Lou Randour博士就誠說過「目睹任何類型的暴力,特別是虐待動物,對兒童來說都是一種創傷----因為它改變了兒童大腦的發育方式。年幼時接觸暴力會改變神經元,也就是大腦的組成部分、對情緒調節能力、身體健康、認知能力和行為控制產生負面影響。
  2. 長時間接觸這些不當對待動物影像,將會帶給人相關壓力與同情疲勞,長期累積這些負面情緒,對人身心都有不好的影響
看到這些不當對待影像你該怎麼作

根據SMACC的建議,看到虐待動物影像時請這樣作:

(1)保持警覺,有些影像看起來儘管「不像動物虐待」,但動物可能正在承受痛苦,如小象和馴獸師一起洗澡、懶猴被搔癢影像,在那當下動物都是承受痛苦的。

(2)向社群平台回報(檢舉);如果回報(檢舉)選項中沒有動物虐待的項目,那就選擇最相近的類別。

(3)不要刻意去看那些影片,在演算法的運作下,被閱覽的次數越多,變成熱門影片的機會就會越大;如果你看到類似的影片,按下暫停、透過靜態圖像或評論或許可以了解影片中的內容。

(4)不要與影片有所互動。不要對影片進行評論、不要影片按讚、按怒等;越多人對影片做出回應,都有可能讓影片變成熱門影片增加擴散的機會。你若要對影片有所互動,那就是按下回報(檢舉)按鈕通報平台。

(5)不要分享!一些人拍攝不當動物對待的影片目的是為了「營利」(獲取廣告收入),越多互動、分享、增加曝光的機會,可能會讓那些虐待動物影像的創作者、散播者食髓知味,進而有可能有更多動物受害!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

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上列所提及之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如下:

  •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第 10 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