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大法官們在今天下午,就原住民族狩獵涉及的相關法令是否違憲,做出了解釋:
首先,大法官肯定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屬於憲法保障的文化權利,但又指出此等『權利』具有「干擾生態」和「危害第三人」之危險性,因此,為了兼顧野生動物保育和社會安全,現行法對狩獵的『事前管制手段』是合乎比例原則的,並不違憲!而大法官也認為對於原住民族狩獵,只能使用自製獵槍的法律規範,是立法者為了保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做出的立法選擇,並不違憲。
然而很遺憾,大法官們認為原住民族可基於『非營利自用』來狩獵。
本會在此重申,此案鑑定人之一,台大法律系林明鏘教授的意見,法律雖保障原住民族,可基於傳統文化狩獵,但原則上應僅限於祭儀期間,若開放『個人自用』,除了不當擴大『傳統文化』的範疇,更提高損害野生動物保育的危險性。在有客觀證據證明「開放原住民族基於自用狩獵,長期而言,也不影響野生動物保育」之前,本會認為不應開放自用!
最後,本會對大法官主張原住民狩獵不應包含保育類動物這點深表肯定,雖然本會由衷認為『所有野生動物』是台灣全體人民於這座小島上生死相繫的島民和鄰居,絕非原住民族專屬的財產或任意狩獵對象,就目前而言,此等主張及其價值似乎不敵某類虛偽又嗜殺的假傳統文化。但至少,大法官們肯認了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動物權益,這其中蘊含守護非人生靈的價值,本會希望未來該價值能繼續擴及更多其他物種,使動物的處境更趨於美善。
文/沈鑫河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