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上,幾乎所有專家鑑定人都認為:由於『原住民族文化』受憲法保障,『狩獵』當然是原住民族的個人基本權利,既然『狩獵權』像言論自由、遷徙自由這些『人民基本權利』一樣受憲法最大限度保障,原住民族若還要『事前申請』才能『狩獵』,相關法律當然有違憲疑慮!
你被說服了嗎?

當天,轉型正義和政治正確的氛圍籠罩整座憲法法庭,被獵捕宰殺的野生動物沒有出席和發言的機會,面對上開捍衛『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聲浪,幾乎無人提出疑義,唯有作為鑑定人之一的台大法律系林明鏘教授,在法庭上就法理據理力爭,提醒大法官們,憲法只有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並沒有在『人民基本權利』章節中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權』
這是第一個爭議 :為什麼『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
林明鏘教授指出,原住民族享有漢人被禁止的『狩獵文化』,是從憲法『基本國策』命令國家須『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而來,國家保障『狩獵文化』是為了落實憲法『基本國策』的要求,而非落實憲法第二章『人民基本權利』,兩者在憲法上分屬不同範疇,『保障狩獵文化』不能當然推導出『保障原住民族的個人狩獵權』,理由如下:
- 國家對狩獵文化保障並非保障個人基本權,而是保障各原住民族整體的多元文化發展,『基本權利』本質上是國家賦予個人的權利,而非賦予種族共同行使的自由
- 狩獵文化可以由立法者以具體範疇加以規範,包括獵人資格、獵物限制(不能是保育類動物)、獵具種類等法定要求,形成憲法上對狩獵文化的『制度性保障』。由於國家保障的是狩獵文化,並非狩獵權,對狩獵行為提出這些法定要求,也就不違憲
那些聲稱『狩獵是原住民族個人基本權利』的人,故意混淆了國家對『狩獵文化的保障』和國家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兩件事,從前者的保障,擴張到後者的要求,目的很明顯,就是要更多權利、憲法上更大限度的保障、法令上更少管制。
這樣的釋憲目標和訴訟策略,要說是得寸進尺也不為過。
『狩獵文化』和『野生動物保育』孰輕孰重?
林明鏘教授在鑑定意見書明白表示:在憲法基本國策上,『狩獵文化』和『野生動物保育』更是處於平等地位,沒有輕重之分;換句話說,國家在資源分配和管理上,兩者必須兼容並顧,對『狩獵文化』的保障,不得恣意凌駕『野生動物保育』的憲法法益。
我們相信『永續利用自然資源』是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核心價值,然而憲法並未賦予原住民族『環境生態保護、野生動物保育』等基本國策的憲法使命,國家若為了預防某些對『野生動物保育』有重大危險的狩獵行為,甚至處罰某些威脅到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的狩獵個案時,也不是在侵害狩獵文化,而是處罰任何國民都不被允許的『違法狩獵行為』。
我們認同國家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管制,必須遵守憲法的比例原則,應選擇對原住民族文化自主性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但我們無法認同將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保障,無限上綱到無須事前管制的『個人狩獵權』,也反對國家將『保育野生動物』此項憲法任務,以尊重原住民文化為名義,雙手一攤,通通丟給原住民族的獵人自主管理制度。
現在就請跟我們一起連署,讓大法官們在做出釋憲文前,能聽到我們代替野生動物發聲的請求,祈請大法官們在考量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同時,能審慎衡平無聲的野生動物族群和環境生態等憲法法益,堅守現行野保法對原住民族狩獵採『事前管制』和『保育類動物不得狩獵』等規定之合憲性,切勿為了轉型正義,一律退讓予原住民族的狩獵自由!
請參與連署:「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祈請大法官衡平考量原住民文化、生態保育與動物保護法益,以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林明鏘教授提出之書面鑑定意見全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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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 沈鑫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