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保時事 /飼主棄置動物於租屋處不作為,造成動物死亡之動保法判決2023.03.10

如果無法繼續飼養動物,請幫動物尋找認養人或妥善安置;若無法飼養動物且不作為不給予動物照顧,導致動物死亡,將違反動物保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桃原簡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

這個案例為A某在109年間在桃園承租住所,同時在住所養了一隻狗。然而在110年11月,A某為了逃避債務,就把犬隻關在籠子裡放在房屋後陽台上,然後自行離開房屋後不給予照顧,犬隻因缺水、長期飢餓、嚴重營養不良,最終死亡。而房東因沒收到房租前往查看時,發現狗屍因而報案。

最後A某因犯動物保護法違反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4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過去我們的籠鍊犬田調紀錄 為不當照養造成動物死亡的鍊犬( 許閔皓 攝影 )
除了狗外,其他被人管領的脊椎動物也都受動保法保護

去年,也有一個判決是租屋房客離開租屋處後對所飼養的倉鼠不給予照顧、造成動物死亡的案例,最後該案飼主因違反動物保護法,處以拘役20日、併科罰金10萬元。

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對象是所有被人管領的脊椎動物------這幾年被人管領的受到不當對待死亡而被起訴、判罰的案例越來越多了,不只是本案的狗,還有上面提到的倉鼠 (*1)-----甚至也有人因虐待金魚 (*2)致死而被罰!而這些判決案例,或許也代表台灣對其他動物生命的重視,也與過往不同了。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中簡 字第 1502 號刑事判決
*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535 號刑事判決

我們認為「教育」與「法律」一樣重要(甚至更重要)

當僅僅透過威懾和懲罰只能解決極少數動物受到不當對待的情況------因為法規僅能暫時約束行為,並無法真正解決不當對待動物的根本動機。動平會相信透過教育,讓民眾理解、同理動物處境、自發性的善待動物,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因此邀請您支持我們的宣導、教育的行動!歡迎按此了解更多!

本裁判之相關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