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護環境反毒殺 /「濫用農藥任意毒殺動物是違法行為」相關判例2022.11.01

近期媒體報導,彰化有民眾因與鄰居餵養遊蕩犬造成遊蕩犬踩踏菜園,固濫用農藥「托福松」(滅地蟲)灑至菜園四周與鄰人餵食遊蕩動物之食器與水碗中造成動物傷亡,此案遭起訴後,該農民被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不依規定濫用農藥毒殺犬貓等動物是違法行為

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中提到,下毒者多宣稱農藥為殺蟲之用途,並非要刻意毒殺犬隻:「(摘)灑托福松是要防止老鼠跟地下害蟲,因為附近有兩塊種樹的荒地,老鼠會跑進去本案土地啃食我種植的作物,我不是在毒狗....我們人類聞了托福松,因為它很臭,一定會趕快跑開,我想說狗應該也是跑開,沒事吧..........老鼠也不會吃托福松,老鼠是聞到味道會跑掉。」

但承辦案件人員認為此農藥為農作物播種時,與土壤混拌施用在農地畦面約5公分深處 ,並非任意放置,被告行為,被告顯有宰殺動物之不確定故意,至堪認定,並有宰殺動物之客觀行為,自應負任意宰殺動物之罪責。

無獨有偶,近期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218 號刑事判決》中,也有類似的犯罪方式....

此例毒殺動物的原因為鄰人飼養犬隻吠叫干擾,引發被告不滿而毒害動物,而相關文書記載:「....被告一再表示「加保扶」是因為種田,自己田地裡有紅螞蟻,被咬得甚為難耐,所以才用此款農藥要毒殺紅螞蟻,而農藥的用法大致上為噴灑在作物的根莖葉處,才能達到蟲害防治之效,既然如此,被告卻將農藥混進去廚餘,廚餘現在也不是用來做肥料,如果是專業養殖畜牧也不會用廚餘餵食,將農藥混入廚餘顯然是多此一舉,除非被告別有用心。」

由這些的案例可以得知,農藥若未依正規方式使用毒殺動物,就算是以農藥標示的目的(農用殺蟲等用途)為理由,但未依照規定使用甚至濫用,都是違法行為!

而雲林的這個案例最終下毒者處有期徒刑參月(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支付狗狗飼主新臺幣伍萬元損害賠償。

面對人犬衝突,毒殺不是解決方式

上訴提到的兩個案例,法裁判書也都有提到,使用和平方式或良善溝通才是好的解決方式

彰化毒狗案裁判書寫到:「審酌被告不思以平和且能維護流浪狗生命之方法,解決流浪狗踏踩其農作物之困擾,竟使用托福松宰殺流浪狗,致1隻流浪狗死亡,被告所為未尊重動物之生命權,應予非難。」

雲林毒狗案:「...被告的動機在於鄰人的狗會吠叫擾人安寧,不過 #這顯然可以透過和飼主溝通得到好的解決,有什麼理由非得當下致犬隻於死地,其反應的手段和其所受到的傷害顯然不成比例...」

民眾若認為動物影響生活或財損,應尋求和平方式處理。

餵食遊蕩犬區域除了節育外,若餵養的犬隻可能造成他人財損,或許可評估要引導動物到其它餵食處或是良善與周遭民眾進行溝通、尋求在地動保團體或公部門協助處理。

飼主飼養犬隻也應負起飼主責任,了解狗吠叫原因,找出避免干擾他人的方法;畢竟這些人造成的衝突,不應該由狗來承擔!

除了違反動物保護法外...

任意毒殺動物,除了違反動物保護法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其徒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外,也有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民法、刑法與農藥管理法等法規,相關詳情您都可以前往動平會《守護環境反毒殺》專題網站閱讀。